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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導師制實施計畫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育品質,結合本校隊職人員學生生活輔導特色,訂定本導師制實施計畫。

二、導師制實施對象為本校專科警員班學生。

三、導師制之實施,由各科結合學生所屬中隊分組,每組置導師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助理導師若干人,由各該科學生所屬中隊隊職人員擔任。

四、每學年開始前,由各科主任遴選該科專任教師(官)擔任導師,送訓導處彙整,簽奉校長核定後聘任,任期一學年。若因需要遴聘學生所屬中隊隊職人員任助理導師者,其聘任程序亦同。

五、導師及助理導師之輔導事項如下:

(一)了解學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諮商老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學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過多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本校各相關單位、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每學期利用各科科務時間或中隊時間辦理師生座談,並每月至少一次,利用課餘時間辦理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誼。

六、各科主任對實施導師制之督導責任如下:

(一)督考本科導師制實施情形。

(二)召集並主持本科導師會議。

(三)參與本科重點輔導、個案輔導工作。

(四)核轉本科導師輔導學生有關資料。

七、因實施輔導所獲之學生個人資料,相關人員有依法保密之義務。

八、有關校實施導師制所應支出之必要經費,由學校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