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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為什麼成立行政警察科?

A:民國71年6月9日《警察教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本校增設專科警員班;同年7月招考專科警員班第一期學生。民國75年7月1日本校再度改制為臺灣警察學校,改隸於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全國警察基層警察教育。

民國77年4月16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經立法院第81會期三讀通過,同月29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同年6月15日本校升格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培育基層分駐(派出)所專業實作人才,實施分科教學,即成立本科迄今。迄至民國105年,其他各警政類科開始招生前,本科是本校唯一辦理招生之警政科系,也是唯一的基層警察人員培育科系。

鑑於當前社會急遽變化,一切以民意為依歸,警察人員的角色轉變,倘若無法依循時代的脈動,隨時掌控最新資訊,恐將無法滿足民眾對警察服務品質的要求。本科專責培訓基層警察人員,從事行政警察工作。教育目標著重在行政警察實務之傳習、警察法令之精研、警察執法能力之歷練、以及良好執法態度與完善執勤技巧的養成。

Q:行政警察科之課程的設計,主要分為三大類領域:

A:

1、法律課程: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各類警察法規…。

2、警察專業及基礎課程:行政警察、保安警察、犯罪偵查、交通事故處理、偵訊筆錄製作、性侵害防治…。

3、警技軍訓課程:柔道、游泳、射擊、擒拿、綜合逮捕術、警察勤務戰鬥訓練…。

並為求教育訓練與實務接軌,除本校專任師資外,於「法律課程」部分,聘請執業律師、檢察官、法學學者擔任授課講座;於「警察專業及基礎課程」部分,聘請各警察機關現職人員教授各實務課程;於「警技軍訓課程」部分,聘請各警察機關教授相關術科課程之教官授課。

Q:本科教育概況:

A:

為符合基層分駐(派出)所執法職能,本科教學重在與警察實務接軌;警察專業知能與實作能力的精進,為本科發展重點

(1)  專業課程

科是警察組織新進基層人員的主要產出者,著重一般基層警察實務工作,實用警察法令及警察學術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警察法規、警察勤務、刑法、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學、交通法規與實務、交通事故處理實務、偵訊與筆錄製作、犯罪預防、性侵家暴處理等。利用專業教室或情境教學中心設施,進行實作場地示範、模擬、演練,寒、暑假並至警察實務單位實習,俾使理論與實務能接軌。以強化警察專業職能,結合各階段警政工作重點、治安情勢及實務需求等,充實依法執勤能力,培養適格、適任的基層警察人員。

(2)  警技能課程

配合警察實務需要,精研射擊、柔道、綜合逮捕術、組合警力訓練、游泳、駕駛自小客等執勤技能,並培養旺盛精神,鍛鍊強健體魄與堅忍不拔之毅力,養成執行警察勤務的核心職能

(3)  品德精神教育

A. 全人教育的核心價值

  使學生充分並完整發展個人潛能,提供探究身心潛能的機會,兼重思考與操作、觀念與實踐、欣賞與創作的學習導向。

B. 活化品德的教育內涵

  透過各項活動設計,刺激學生對品德倫理情境的想像與敏感度,進而分析判斷,勇敢面對情境兩難的責任感與道德感。。

C. 構築溫馨的校園倫理

  適切提供關懷、信賴與尊重的溫馨校園情境,倡導校園倫理,增進師生、團隊的群己關係,融入式的營造優質的精神品德教育學習環境。

D.課程融入的完整學習

  融入課程策略是將生命教育、警察倫理學、警察人際關係、法紀教育等人格教育、生活教育、價值觀等融入課程,以提升學生的知識承載及型塑恢弘的氣度。

Q:本科教育發展目標?

A:

本校依《警察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設校,依《警察教育條例》辦理基層警察人員養成教育。

本校「教育目標」為:「培養忠貞愛國、品操端正、學識優良、體魄強健、敬業樂群,具備執行各種警察、消防勤、業務能力之基層人員。」因之,本科之設立,旨在培育新進基層警察人員;本科的發展目標,在使學生具備執行基層分駐(派出)所專業勤務的能力,內容概述如下;

(1)  本科畢業學生未來工作內涵

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本科畢業生,經警察特考錄取,無分性別,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因服務地點為全國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下之基層分駐(派出)所。而基層(分駐)派出所工作重在執行勤務,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之警察勤務方式為:「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內政部警政署並訂有「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予以規範,凡外勤勤務機構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均羅列於其中。

(2)  基層警察工作應具備之核心能力

整體而言,本科教學,要使本科的學生-未來的新進基層警察人員,具有從事以下基層警察工作應具備之核心能力:

培訓適格、適任的基層警察人員,使其具有從事基層警察工作應具備之核心職能;依相關規定,應該是必須要具有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的能力:

A. 個別執行家戶訪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經指派晝夜輪替執行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共同勤務。

B. 共同執行查捕逃犯、取締組織犯罪、檢肅槍械與毒品、檢肅竊盜等犯罪偵查工作。

C. 執行交通指揮、交通稽查及取締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交通事故處理等交通執法工作。

D.從事聚眾活動處理、臨時支援重大治安事件處理或支援各警察局專案辦理等治安維護工作。

E.從事不良少年列管、少年輔導活動、校園安全巡查、少年犯罪宣導及中輟生協尋、協尋通報等工作。

F.從事協尋迷童、迷婦、棄嬰、處理精神異常婦女、保護婦幼安全、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等工作。

2.   本科教育實施策略

(1)  擬定短中程計畫,爭取預算,於「情境教學中心」逐年增設相關教學設施與教具,作為警察實務課程講授、觀摩、實作與情境實務演練之用。

(2)  遴選具有警察實務經驗之師資教授各警察專業課程。

(3)  強化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設計,確實執行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教學要求。

(4)  重視警察專業課程教材編撰,結合實務需求,並依最新變革進行修編,以使教材內容與時俱進,保持常新。

(5)  鼓勵教師(官)於努力教學外能積極進修,提升警察專業知能。

(6)  舉辦實務研討會,以提升教師(官)之研究成效。

(7)  每月舉辦科務會議,進行意見交換凝聚教學共識,並配合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材編審委員會、課程委員會之運作,審議本科師資、教材、課程等事宜。

(8)  擴大與其他大專院校之校際交流,拓展本科教師(官)之研究領域、加強本校與其他學校教師間之學術、實務交流。

(9)  組成警察實務議題解答研究小組,針對警察執法相關議題作綜合性研究分析討論,集結成完整資料庫。

(10) 針對本校課程設計教學、畢業校友之適任、分駐(派出)所工作內容,以及各警察法制之執法實務等議題,進行長期性學術研究。

(11)每學期至少辦理科務活動三次,視學生需求設計活動主題,俾為本科學生未來職涯規劃提供諮詢與協助。


Q:
本科學生的核心職能為「執法知能」、「執法技能」、「人格特質」、「工作態度」以及「職場適應」,基本能力包括:

A

就整體人力資源規劃的觀點而言,要培訓警察組織的新進人員,必須先確認,從事「警察工作」這項職業,應具備之核心能力究竟為何?才能進一步規劃如何招募?如何遴選?最後才是如何培訓的相關課程設計;以確保經由培訓的新進人員,在完成與「警察工作」有關之專業教育訓練畢業或結業後,能成為適格、適任的警察人員。

在內政部警政署為推動「警察特考分流制度」,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做的「警察人員職能與工作表現之研究」一案,於研究設計中,將警察人員的核心職能歸納成五大類,分別為「執法知識」、「執法技能」、「人格特質」、「工作態度」、「職場適應」;每一類,尚區分為若干小項:[1]

(一)執法知識:內含警察法學知識、警察行政知識、人文素養知識等3小項。

(二)執法技能:內含警技能力、體能狀況、執勤能力、應變能力等4小項。

(三)人格特質:內含誠信正直、壓力承受、情緒穩定、關懷同理、溝通協調、組織管理等6小項。

(四)工作態度:內含主動積極、認真負責、服務熱忱、犧牲奉獻等4小項。

(五)職場適應:內含工作表現、工作配合狀況、生活紀律等3小項。

另一位研究者於其碩士論文:「我國基層警察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設計之研究」中,歸納各學者專家之解釋,對警察組織基層人員的核心職能提出下列兩項主張:[1]

一、基層警察人員的核心能力亦可解釋為基層警察人員的執勤能力。

二、基層警察人員應具有人際溝通能力、處理與控制現場之專業能力、實施強制力逮捕嫌犯之技能(如武術、逮捕術與射擊等)、法律知識(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法學緒論、警察法規等)、警察實務(包括:刑事、行政、交通等各種業務之法令規定)以及警察倫理。

前揭研究中主張警察組織基層人員應具備之核心職能,應是從事基層警察工作必須具備的才能、知識、技術、判斷、態度、價值觀和人格;也就是基層警察人員的執勤能力。此一從事基層警察工作的核心能力,應包括:[2]

1.法律知識與法治素養

2.優良體技與體能

3.溝通協調能力

4.抵抗壓力能力

5.良好的情緒管理能力

6.警察倫理

7.終身學習的態度

Q: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的核心工作?

A:

培訓適格、適任的警察人員,使其具有從事警察工作應具備之核心職能;依相關規定,於基層人員部分,應該是必須要具有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的能力;至於管理幹部的部分,應是至少必須要具有相關核心工作的專業知識及指揮、協調的能力。

我國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重在實作,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之警察勤務方式為:「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內政部警政署並訂有「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凡外勤勤務機構之核心工作,均羅列於其中。

目前最新版之「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迄至20231月,內政部警政署將警察勤務的態樣區分為7大類142項: